简介
由全体其他的个人联合所形成的这个公共人格,以前称为城邦,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;当它处于被动时,它的成员称其为国家;当它处于主动时,它的成员称其为主权者;而以之与它的同类相比较时,则被称为政权。至于那些被联合起来的人,他们集体地被称为人民,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,则个别地被称为公民,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,则叫做臣民[^审视主权]。
由天赋自由和独立的人们组成的民族,在公民社会建立之前,共同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,民族或主权国家被看作是众多共同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人。主权者要受到每一个人的天赋自由制度的约束,主权者有义务保护他的社会和每一个成员,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[^审视主权]。
在麦迪逊看来,双重主权是不合逻辑的。因为“终极权威,不管在何处找到,只能存在于人民中间”。拥有主权的美国人民保留着自由和不受控制的自治权。正是政治体的这种宪法结构成为对外主权的决定性标志。主权不应该被废弃,但必须受到限制。区别在于美国人倾向遵守国家平等原则[^审视主权]。
主权国家排他性地成为国际人格 InternationalPersons ——即国际法主体。”这就是说,君主、外交使节和私人都不是国际法人。国家必须拥有一个民族、一块国土、一个政府和主权。如果一个国家缺少“完整的主权”,那么,它只能被称作“不完全主权国家”,这也被理解为“不完整的国际人格”。“主权”要受到国际法、国际道德、国际宽容、相邻国感情的制约。主权类似于个人的自由,而个人自由是由保护个人自由的法律规范的自由:因此,主权同样适用于民族国家[^审视主权]。
时间线
主权在 1688 年以后的英格兰仍然属于国王所有。在此应该强调的是,民族-国家的主权概念在此时还没有完整地出现。
确实应该有一个强大的公共权威以保护公共秩序;但该权威绝不能对个人自由及经济活动进行干预。这是 18 世纪末在宪法范围内对主权的典型理解,它与英国工业革命的兴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。
像“国际的” intermational 这样一个普通的词语,直到 18 世纪才被杜撰出来。边沁在 1780 年解释说,“国际的”一词是新词。据说,它是被用来表达归于国际公法一类的法律分支:如果不是习惯的影响力,这样一个缺乏特征的名称似乎可以更确切地被称为“国内法理学”。
分析
可分性与不可分性
在主权概念上一直存在两派观点:一派承认主权的可分性;而另一派则认为主权是不可分的。
法律
主权国家是法律规范的最高系统。然而,正如主权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构成物一样,国内的法律体系不能免于国际法的制约。在现实世界中,任何主权国家都不是完全自由的。
简言
语录
主权是权利,公法是责任。
不容置疑的主权是实现法治的障碍。
资本主义强调公法,社会主义强调主权。
主权不得践踏私人领域。
富裕国家注重秩序,贫困国家注重公正。富裕国家想要维持富裕优势,贫困国家想要获取更多利益。
求知
书籍
- 《重新审视主权 · 从古典理论到全球时代》[^审视主权]
[^审视主权]:《重新审视主权 · 从古典理论到全球时代》篠田英朗 · 戚渊/译 · 商务印书馆 · 2004年09月
碎碎念
主权受到限制是应该感到耻辱还是骄傲呢?
众意不是公意。